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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標示產生器:從配方帶出成分、過敏原與營養標示

成分依重量由高到低自動排好,過敏原從配方帶出來,營養標示直接併入這一份草稿,不用重新輸入一次。全部免費、不用註冊,你填的資料只留在你的瀏覽器。

填完不等於合規;正式印製前請逐項對照現行規定。

配方來源

這份配方

還沒有配方

這一頁可以用配方裡的原料與克數,自動把內容物依重量排序、帶出過敏原與營養標示。沒有配方也能用:直接在下面「內容物名稱」欄位自己填,一樣產得出草稿。

以前在計算器存過配方、這裡卻沒看到,多半是那份存檔還是舊格式:回計算器打開一次就會轉成新格式,這一頁接著就讀得到,配方不會不見。

先到計算器輸入配方

STEP 01

基本欄位

內容物名稱
這一欄的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還沒有可以排序的原料,請先加原料或自己填)

同一項原料要不要同時寫在內容物名稱與食品添加物名稱兩處,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請你自己決定。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
這一欄的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

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只存在你的瀏覽器,不會上傳。

基因改造
這一欄的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

過敏原醒語

目前沒有比對到要標示的過敏原,草稿裡不會印醒語。

自動比對只看得到食材名稱與資料列,請自己逐項核對。要新增或移除命中的類別,回計算器的醒語核對區調整,這一頁會自動帶入同一份結果。

草稿

整張包裝標示草稿

還缺 7 欄: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

法定十款裡,本站能幫忙檢查有沒有填的是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廠商、原產地、有效日期與營養標示這七項;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與其他公告事項,請你自己確認。

品名:【尚未填寫】
內容物名稱:【尚未填寫】
食品添加物名稱:(未標記任何食品添加物)
淨重、容量或數量:【尚未填寫】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尚未填寫】
電話號碼:【尚未填寫】
地址:【尚未填寫】
原產地(國):【尚未填寫】
有效日期:【尚未填寫】
營養標示:【尚未填寫】
基因改造:(你選擇不標示)
填完不等於合規;正式印製前請逐項對照現行規定。

還沒填的

  • 品名還沒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的第一項就是品名。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字體底稿 B-2 逐字核對)。

  • 內容物名稱還沒有東西可以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原文(字體底稿 B-2;事实底稿第五項來源 1)。

  • 淨重、容量或數量還沒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淨重、容量或數量。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字體底稿 B-2)。

  • 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地址還沒填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字體底稿 B-2)。

  • 原產地(國)還沒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原產地(國)。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字體底稿 B-2)。

  • 有效日期還沒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有效日期。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字體底稿 B-2)。

  • 營養標示還算不出來:八項數值、每一份量與本包裝含幾份要先填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營養標示。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字體底稿 B-2)。

提醒

  • 你沒有把任何一項原料標成食品添加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標食品添加物名稱,有沒有用到請你自己確認,本站判斷不了。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字體底稿 B-2)。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哪些單位名稱與代號算法定,規定在度量衡法那一套,本站還沒查到,請你自己確認。

    出處

    施行細則第 8 條本文+事实底稿第二項「本項結論的邊界」(單位清單屬度量衡法,本次未查)。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款: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你的產品是哪一種請你自己判斷,本站不強制你分開標。

    出處

    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款(事实底稿第二項來源 1,逐字核對)。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稱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國內製造的食品,可以標製造廠商,可以標國內負責廠商,也可以兩個都標。

    出處

    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1 條(事实底稿核對一來源 2,逐字核對)。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同條也寫,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出處

    施行細則第 12 條(事实底稿第三項來源 1,逐字核對)。

  • 原料來自好幾個國家、或在國內加工的要怎麼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只寫了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國內混合的情形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

    出處

    事实底稿第三項「本項結論的邊界」:國內多國原料混合的寫法沒有專門規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條文沒有指定要用西元年還是民國年,本站不替你決定。

    出處

    施行細則第 13 條+事实底稿第一項「本項結論的邊界」(條文沒有指定年號)。

  • 目前沒有比對到要標示的過敏原,所以草稿裡沒有醒語。《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列了 11 項,自動比對只看得到食材名稱與資料列,請你自己再核對一次。

    出處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文章 03;事实底稿核對二)。

  • 你選了不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要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你的原料裡有沒有基因改造的,請你自己確認。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字體底稿 B-2)。

  • 保存條件在本站是選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那十款裡沒有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全文也沒有把它定為標示事項。不過第 10 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個別食品類別有沒有另外公告要標,本站還沒查到,請你自己確認。

    出處

    事实底稿第七項:十款清單與施行細則全文 31 條都沒有把保存條件定為標示事項;第 10 款是開放款。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你的產品屬於哪一類、有沒有另外的公告要標,本站沒有逐類查過,請你自己確認。

    出處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字體底稿 B-2)。

最後更新:2026年9月22日|法規資料基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

包裝上要標哪些東西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原文:「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後面接的就是這十款。

條文原文白話
品名。包裝上要有品名;品名本身有沒有另外的寫法規定,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兩種以上的原料混合時,要照含量多寡由高到低列出來;這個工具的自動排序就是照這一款做的。
淨重、容量或數量。要用法定度量衡單位或代號標示;液汁與固形物混合的原則上要分別標內容量與固形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食品添加物要標名稱;細節在施行細則第9條,見下面「食品添加物怎麼寫」。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兩種都可以標;只標國內負責廠商的話,要把製造廠商資訊另外通報主管機關。
原產地(國)。原產地指最後製成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不是原料來源地;細節見下面「原產地」。
有效日期。要依習慣能辨明的方式標年月日;保存期限三個月以上可以只標年月。
營養標示。法定八大項;細節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本站另有專文。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含基因改造原料要照公告的用語標;衛生福利部新聞稿列出三種情形各自的寫法範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這是開放款,個別食品類別有沒有另外公告要標,本站沒有逐類查過。

原文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第22條 ↗

內容物要照含量由高到低排

第22條第1項第2款原文:「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常見的誤解是照配方表原本的書寫順序排,或用完成品的外觀目測排;條文要的是實際含量的多寡,不是輸入順序,也不是印象。這個工具用配方裡每一項原料的克數排序,克數相同的兩項先後排不出來,會另外提示你自己確認;沒填克數的原料不會被當成 0,也不會被拿掉。

食品添加物怎麼寫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原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附表一列的品名清單本站沒有收;其他類別(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以外)要不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還沒查到明文依據。這個工具的功能性名稱欄位是自由填寫,不提供下拉清單。

有效日期怎麼寫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原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條文沒有指定要用西元年還是民國年,也沒有規定「有效日期」四個字本身要不要逐字出現在包裝上,這兩點本站都還沒查到明文依據。這個工具的日期欄位不做格式檢查,你填什麼就印什麼。

淨重、原產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原文(淨重、容量):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二、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條文沒有列出「公克」「毫升」這類具體單位名稱或代號本身,這層規定屬於度量衡法體系,本站還沒查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原文(原產地):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前項原產地(國)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二、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三、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原產地指的是把終產品做出來的國家或地區,不是原料來自哪裡;國內多種原料混合、非進口情形下要怎麼標,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

過敏原11項

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民國109年7月1日即2020年7月1日施行),法定過敏原共11項: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或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以上皆含其製品),以及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亞硫酸鹽類。完整清單、醒語寫法與常見誤區,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11項清單與醒語寫法。這個工具的過敏原醒語從配方自動帶出來,自動比對只看得到食材名稱與資料列,複方原料、供應商規格書仍要你自己核對。

字體至少2毫米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原文: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這一條量的是印出來後實際量到的毫米數,不是排版軟體裡設定的字級(pt)數字;完整換算參考與小包裝例外的判讀,見營養標示字體大小規定:2毫米換算成幾pt

哪些事這個工具不替你判斷

  • 複合原料(例如咖哩粉、奶精這種本身由好幾種東西組成的原料)要不要展開寫組成、展到第幾層,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只提供展開選項,不提供寫法建議。
  • 香料的寫法本站沒有一手依據,這個工具的欄位與提醒都不會提到香料。
  • 有效日期要用西元年還是民國年,條文沒有指定,本站不替你決定。
  • 淨重、容量可以寫哪些單位名稱與代號(公克、g、毫升、mL…),施行細則只說要用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清單本身屬於度量衡法那一套,本站還沒查證。
  • 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以外的食品添加物要不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所以功能性名稱欄位是自由填寫。
  • 原料來自好幾個國家、在國內混合加工的原產地怎麼算,施行細則第12條只寫了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國內混合的情形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
  • 第十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是開放款,個別食品類別有沒有另外的專屬公告要標,本站沒有逐類查過。
  • 這份草稿的內容寫得對不對、字體夠不夠大、品名會不會讓人誤認,本站都判斷不了,請自己逐項對照現行規定。

常見問題

01食品標示範例長怎樣?要標哪些項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包裝上要標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以及其他經公告之事項,共十款,逐項原文見上表。這個工具照這十款排欄位,填好的是文字草稿,不是排版範例,實際版面要自己排。

02成分標示規定是什麼?內容物一定要照順序排嗎?

要。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內容物是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這是法條原文,不是慣例。這個工具用配方裡每一項原料填的克數(沒有修整過的原始數字)幫你排好,克數相同或沒填克數的另外列出來,不會靜默排到後面或被拿掉。

03食品添加物標示怎麼寫?

依施行細則第9條,食品添加物名稱要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的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的名稱;其中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這三類,要同時標示功能性名稱(例如「防腐劑」);複方食品添加物要標示各別原料名稱。其他類別要不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這個工具的添加物功能性名稱一律自由填寫,不提供清單。

04包裝標示法規主要是哪幾條?

主要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十款應標示事項),搭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把淨重(第8條)、食品添加物(第9條)、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第10、11條)、原產地(第12條)、有效日期(第13條)、字體大小(第19條)逐條寫清楚;營養標示與基因改造原料另外各有一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遵行事項。未標示的罰則在第47條,標示不實在第28條與第45條。

05食品成分標示要不要展開?(例如咖哩粉、奶精這種本身由好幾種東西組成的原料)

這一題本站還沒查到明文依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只講內容物要依含量多寡排序,沒有講一項原料自己的組成要不要展開;施行細則第9條講的是複方食品添加物要標各別原料名稱,管的也不是一般複合原料。本站找到一份2014年食藥署的《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但標題本身標注「草案」,也沒有查到它後來是否正式公告生效,不能當依據引用。這個工具第一版提供「把組成展開寫在括號裡」的選項,預設關閉,展不展開由你自己決定。

06這個工具產生的草稿,能不能直接拿去送印?

不行。草稿裡的每一項都是照你填的內容組出來,欄位有沒有填齊,本站能幫忙檢查;內容對不對、字體夠不夠大、品名會不會讓人誤認,本站都判斷不了。正式印製前,請自己逐項對照現行規定,或洽詢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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